即将来北京发展的广州歌手李怡青前不久在北京对记者说穿所谓自己“十万元征婚”,是南方某报精心策划的一个骗局之后,南方另一家报纸就此事发表整版的专题评论。李怡青看后认为其中两篇评论有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言词,于是在日前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该报社和两位作者南某和陈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刊文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费20万元。
去年岁末,李怡青在广州某报头版以整版巨幅泳装号称花10万元巨资刊登征婚广告。此前,李怡青在广州娱乐界算得上小有名气,因而此举顿时令各路媒体大为震惊,一时间大红南北大小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争相报道事件始末,李怡青及某刊登该“广告”的报纸占据了媒体的重要位置,舆论的攻击犹如决堤之洪,汹涌而至,事主李怡青处于风口浪尖,此事件曾被评选为1997年娱乐圈十大重要新闻之一。不久前,李怡青在北京对记者坦言自己其实是被人策划了一把,“十万元征婚”纯属黑箱操作,完全是宣传噱头,李怡青也断然否认曾向报社交纳10万元之巨的广告费。
起诉状说,南某在今年10月29日的题为《可怜的李怡青》一文中使用了一组粗俗、具有侮辱性的语言,如“我把女骗子李怡青给干了”,“李怡青应该坚挺着,将自己种下的孽种带进回忆录,或者干脆带进火葬场,这是大家的万幸”等等。而陈某在题为《传媒的操守与“戏子”的德性》一文中则说:“如果不是与李怡青沆瀣一气,就是彻底的色迷心窍稀里糊涂了”,“因为她是一名‘戏子’,‘戏子’的德性就是这样,满口胡言,朝令夕改,真假难辩,对‘戏子’我们的要求不能太高”等等,构成了对原告人身的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两位作者及该报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以致原告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
广州东山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了此案。